主要职责 (一)根据市国资委授权,依照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履行出资人职责,推进国有和集体企业的改革和重组;对所监管企业国有和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,维护出资人的权益;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,完善法人治理结构;推动监管企业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。 (二)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以及市国资委的有关指示、决定在企业的贯彻执行;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监管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、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。 (三)接收改制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移交给政府的资产,企业中的不良债权,已核销的不良资产,企业中的参股股权等,并负责运营、盘活股权和债权。 (四)负责对权属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、考核,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;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。 (五)指导所监管企业稳定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。 (六)承办市国资委交办的其它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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